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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資訊專區 / 2021-09-22 / 點閱數: 847


教育部「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10年9月8日 臺教資(四)字第1100122001號
110年9月15日 府教網字第1100328949號

  鑒於學校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風險。 

  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等問卷調查服務)涉及蒐集個人資料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最小化: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存取控制:應注意檔案存取權限設定,應採最小權限原則,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 

(三)使用雲端資通服務者,應詳閱設定內容,不宜使用者共同編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並應注意避免設定允許顯示其他使用者作答內容避免使用者能瀏覽其他使用者資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如 Google 表單不應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並實際操作測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四)傳輸之機密性:網路傳輸應採用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HTTPS)加密傳輸,並使用 TLS 1.2 以上版本傳輸。 

(五)資料儲存安全: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個人資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料,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